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決定,從2017年8月至9月在全省組織開展重點車輛行駛記錄儀專項檢查工作,嚴厲打擊不按規定安裝和使用行車記錄儀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對隱患突出的企業,將向社會進行曝光,同時列入征信、保險“黑名單”。
哪些車必須安裝汽車行駛記錄儀?
泥頭車、危險貨運運輸車輛、客運班車、旅游包車、重型貨車、校車、教練車等重點車輛。
汽車行駛記錄儀有啥用?
實踐表明,利用車載衛星定位系統對車輛進行實時監控,可以及時發現和糾正營運駕駛員超速、闖禁令和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從而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為啥有人不裝汽車行駛記錄儀?
近年來,為追求盈利、逃避監管,部分運輸企業、車主及重點車輛駕駛人故意關閉、破壞衛星定位裝置,或者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企業對重點車輛的動態監管職責缺失,源頭失管漏控,事故安全隱患突出,導致涉及重點車輛的交通事故多發高發。
嚴 厲 整 治
對此,結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三個不發生”創建活動的總體部署,根據部署,本次專項行動主要劃分為珠三角、粵東、粵西三大片區開展行車記錄儀集中檢查工作,利用省局配發的行駛記錄檢測設備通過進企業或路查方式對相關重點車輛的車載行駛記錄儀進行檢查。
重點檢查本省籍大型公路客運車輛、大型旅游客運車輛、危化品運輸車輛以及重型貨運車輛,對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的車輛依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同時,通報交通部門按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疊加處罰,并對隱患突出的企業向社會進行曝光,同時列入征信、保險“黑名單”,督促企業自覺落實動態安全主體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全力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的穩定。
關于行車記錄儀,有哪些行為是違法的?
1、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未在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2、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在車輛上安裝的行駛記錄儀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
[國家標準:《汽車行駛記錄儀》(GB/T 19056—2012);省標準:《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通用技術規范》(DB44T/T 578-2009)]。
(1)安裝的行駛記錄儀無RS232串行數據接口或該接口損壞、接口不標準等情況,無法利用檢測設備對接該數據接口采集數據。
(2)安裝的行駛記錄儀有RS232串行數據接口,但利用檢測設備對接該接口后,檢測設備顯示無數據。
3.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行駛記錄儀的。
安裝的行駛記錄儀有RS232串行數據接口,利用檢測設備連接數據接口后采集到的車輛號牌、駕駛證號碼數據為空,或與車輛和駕駛人的實際信息不一致的。
在 深 圳 ,如何查處違法車輛?
深圳交警設立24小時值班席位,依托重點車輛管理平臺全天候監管泥頭車。制定了三級響應機制,即:
一級響應:
車輛逾期未審驗、逾期未報廢、有5次以上違法未處理等仍上路行駛的,將車輛列入卡口預警系統全市緝查,直至車輛違法狀態消除或被查扣。
二級響應:
通過車載衛星定位數據發現泥頭車一旦出現違法情況的,重點車輛管理平臺將會自動預警、自動提取交通違法的證據要素,民警審核確認無誤后,即可錄入系統進行處罰,實現非現場查處。
三級響應:
通過車載衛星定位數據發現異常數據,但尚未達到非現場處罰標準的,轄區大隊民警通知所屬企業上門調查了解情況,督促企業落實監管主體責任。
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條: 下列機動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并保持完好、有效運行:
1.在本省注冊登記的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建設施工單位散裝物料車、校車、教練車、從事道路營運的載客汽車;
2.不在本省注冊登記但在本省作業的建設施工單位散裝物料車。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可以自行選擇購買、安裝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
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條: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百元罰款:
1.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的;
2.擅自更改、刪除或者偽造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信息資料的。
根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未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者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但未能在聯網聯控系統(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未能在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正常顯示的車輛,不予發放或審驗《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8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
(二)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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