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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有關重點事項問答

發布時間:2024-11-07 11:10

2023年9月,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交辦運﹝2023﹞52號,以下簡稱《標準》)。《標準》發布以來,各地交通運輸部門結合實際組織運輸企業認真對照學習、自查自糾、整改落實,取得階段性成效。為便于各地進一步全面準確理解《標準》內涵,切實學好用好落實好,部運輸服務司就有關重點事項說明如下:

問:制定出臺《標準》的背景和現實意義?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標準和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道路運輸和城市客運領域車輛保有量大,運輸強度高,歷來是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指導各地準確判定、及時消除道路運輸和城市客運領域重大事故隱患,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組織制定了《標準》,列舉了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運輸安全生產過程中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26類具體情形。《標準》的出臺,有利于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對標對表及時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隱患,進一步筑牢道路運輸安全防線;有利于基層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針對性監管,進而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防范遏制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問:《標準》起草的總體思路和框架是?

答:在《標準》制定過程中,重點做到了3個突出:突出問題導向。系統總結道路運輸和城市客運領域近年來發生的典型安全生產事故,全面分析梳理駕駛員、運輸裝備、道路環境、企業管理、行業監管等方面暴露出的問題,找準重大事故隱患集中的薄弱環節。突出全面覆蓋。分行業分領域逐一提出道路客運、道路普通貨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動車維修、汽車客運站等領域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情形,實現道路運輸和城市客運領域的“全覆蓋”。突出實用管用。在納入重大事故隱患情形的具體描述上,堅持行業通用情形與分領域個性情形相結合、定性描述與定量指標相結合、違規行為與危害后果相結合的方式,盡可能細化、量化,避免因人而異出現理解偏差,增強《標準》的統一性、針對性、指導性,便于基層操作執行。

《標準》共十四條。第一條明晰了制定依據,主要有《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貫徹落實上述法律法規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標準規范等;第二條明確了適用范圍,《標準》適用于道路旅客運輸、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動車維修、汽車客運站等企業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工作;第三條至第十二條分別從通用情形和分行業分領域個性情形兩個維度,提出了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第十三條對重大事故隱患信息報送和整改治理等提出了原則性要求;第十四條明確了《標準》的施行日期。

問:設置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通用情形的主要考慮是?

答:《標準》第三條是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通用情形,共包含5類,其中大部分情形適用于所有類型的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個別情形不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

1.未取得經營許可或未按規定進行備案從事經營活動,或超出許可(備案)事項和有效期經營的;

主要考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規規章對從事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的許可和備案有明確要求;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許可和備案條件中,也明確了從事相關業務經營的經營者、車輛和從業人員的安全基本條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經營許可或符合備案規定,是對相關市場主體從事運輸服務的最基礎要求。如未取得經營許可從事經營活動,或超出許可(備案)事項和有效期經營,可能導致企業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無法保障安全。因此,將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2.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驗檢測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內)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裝備、設施設備等從事經營活動的;

主要考慮是:車輛裝備、設施設備是保障運輸安全的最基本條件。如企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車輛裝備、設施設備等從事經營活動,則存在重大安全風險。《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禁止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驗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因此,將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3.所屬經營性駕駛員和車輛存在長期“三超一疲勞”(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且運輸過程中未及時提醒糾正、運輸行為結束后一個月內未嚴肅處理,或所屬經營性駕駛員存在一次計10分及以上誠信考核計分情形且未嚴肅處理仍繼續安排上崗作業的;

主要考慮是:1)“三超一疲勞”(即超速、超員、超載和疲勞駕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確的交通違法行為,是引發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駕駛員長期存在“三超一疲勞”行為,表明駕駛員安全意識、安全素養、安全技能明顯不足,已構成安全隱患,如企業對長期存在“三超一疲勞”行為的駕駛員和車輛途中未及時提醒糾正、運輸行為結束后一個月內未嚴肅處理,則駕駛員的不安全駕駛行為將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糾正,容易導致隱患疊加、風險放大而誘發事故。2)《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辦法》及《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計分分值標準》中規定的一次計10分及以上的行為屬于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包括轉讓、出租從業資格證件、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范圍從事道路運輸活動、駕駛無包車客運標志牌的車輛從事客運包車經營等,共14類。如駕駛員存在這14類情形中的一類,企業在未嚴肅處理的情況下仍安排其繼續上崗作業,將縱容駕駛員不安全駕駛行為,構成重大安全風險,易誘發事故。綜上,將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4.經營地或運營線路途經地已發布臺風橙色及以上預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霧、沙塵暴、大風、道路結冰紅色預警,或地質災害氣象風險紅色預警等不具備安全通行條件時,未執行政府部門停運指令或企業應急預案要求仍擅自安排運輸作業的;

主要考慮是:近年來,臺風、強降雨、低溫雨雪冰凍等極端惡劣天氣誘發多起交通運輸事故、事件,須根據氣象預警信息加強針對性防范應對,避免冒險運輸、涉險運營。依據《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試行辦法》第三條第二款,“預警信號分為臺風、暴雨、高溫、寒潮、大霧、雷雨大風、大風、沙塵暴、冰雹、雪災、道路積冰等十一類”。發布臺風橙色、紅色預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霧、沙塵暴、大風、道路結冰紅色預警時,建議居民勿隨意外出,采取停業停課或者封閉高速公路、關閉道路交通等措施。當經營地或運營線路途經地已發布相關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有關政府部門明確發出停運指令,或按照企業應急預案要求應當停運,企業明知不具備安全通行條件仍擅自安排運輸作業時,極易發生事故。因此,將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5.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

此條為兜底性條款。其他條款沒有包括和難以包括,以及立法時預測不到的,都包括在這個條款中。

問:設置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生產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標準的主要考慮是?

答:《標準》第四條規定了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情形,明確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800公里以上道路客運班線未按規定開展安全風險評估,或所屬客運車輛未按規定執行凌晨2時至5時停車休息或接駁運輸的;

主要考慮是:一方面,800公里以上客運班線行駛里程長,車輛在途時間久,安全風險相對較高。《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審查營運線路長度在800 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申請時,還應當進行安全風險評估”;《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重大風險清單》將800 公里以上客運班車碰撞風險列為重大風險。如800公里以上道路客運班線未按規定開展安全風險評估,難以從源頭上防范重大風險。另一方面,凌晨2時至5時期間,駕駛員視線差、易疲勞,容易發生安全事故,須加強針對性監督管理。《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第三十八條規定,“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或實行接駁運輸”;《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需凌晨 2 時至 5 時運行的道路客運班線,應當按照本辦法實行接駁運輸”“營運線路里程在 800 公里以上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到期后重新提出申請的,如不實行接駁運輸,申請人應當合理制定班線運行安排,全程避開凌晨 2 時至 5 時”。綜上,將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2.所屬客運車輛違法承運或夾帶危險物品的。

主要考慮是:《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客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客運站經營者受理客運班車行李艙載貨運輸業務的,應當對托運人有效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并對托運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不得受理有關法律法規禁止運送、可能危及運輸安全和托運人拒絕安全檢查的托運物品。客車如違規承運或夾帶危險物品,易引發起火燃燒等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如2011年京珠高速河南信陽“7·22”特別重大臥鋪客車燃燒事故,客車違規運輸二異庚腈(屬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品)導致發生爆燃,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因此,將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問:設置道路普通貨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標準的主要考慮是?

答:《標準》第五條規定了道路普通貨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情形,明確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所屬貨運車輛故意夾帶危險貨物或違規運輸禁運、限運物品,且運輸過程中未及時提醒糾正、運輸行為結束后一個月內未嚴肅處理的;

主要考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明確規定,運輸危險貨物必須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許可。《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貨運車輛故意夾帶危險貨物或違規運輸禁運、限運物品,且運輸過程中未及時提醒糾正、運輸行為結束后一個月內未嚴肅處理的,表明企業對貨運車輛違規行為失管失控,存在重大安全風險。因此,將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2.所屬貨運車輛運輸過程中違法裝載導致車貨總質量超過100噸的。

主要考慮是:一方面,“百噸王”運輸行為極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據統計,目前我國公路貨運車輛占機動車總數的8%左右,但因貨車超限超載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約占交通事故總數的28%,其中約50%的群死群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都與違法超限超載運輸有關。其中,“百噸王”貨車危害更加巨大。如2019年10月10日發生在江蘇無錫的高架橋側翻事故,肇事車輛車貨總重176噸;2021年12月18日發生在湖北鄂州的滬渝高速匝道橋側翻事故,肇事車輛車貨總重522噸,都是典型的“百噸王”貨車。另一方面,“百噸王”運輸行為對公路危害性大。按照國際公認的軸載換算方法,超限超載率100%的貨車作用1次對公路路面的破壞,相當于標準軸載作用幾十倍甚至上千倍的破壞,尤其剛性混凝土路面更為明顯。以軸載10噸的車輛為例,如軸載質量達到20噸,瀝青路面相當于軸載10噸的車輛壓過256次,水泥混凝土路面受壓相當于軸載10噸的車輛壓過65500次。2004年以來,全國因違法超限運輸引發橋梁垮塌事故40多起。我國公路瀝青路面設計使用年限是15年,但由于超限運輸影響,一些公路使用壽命縮短至5~8年,少數公路甚至縮短為2~3年。目前6軸貨車最大限重為49噸,按超限率100%算,考慮一定誤差,將嚴重違法超限超載總質量設置為100噸,較為合理。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按超載30%、50%設置車輛超限超載檔位,分輕重程度進行處罰和記分的原則,將超限超載率超100%進行從嚴從重治理,符合過罰相當原則、法理邏輯和公序良俗。

問:設置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標準的主要考慮是?

答:《標準》第六條規定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情形,明確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運輸危險貨物過程中包裝容器損壞、泄漏的;

主要考慮是:運輸危險貨物過程中如包裝容器損壞、泄漏,尤其是爆炸、易燃、毒害危險品包裝容器損壞、泄漏,極易導致起火、爆炸、環境污染等事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脫落、揚撒、丟失以及燃燒、爆炸、泄漏等”。。

2.所屬常壓液體罐車罐體運輸介質超出適裝介質范圍,或超過核定載質量載運危險貨物的;

主要考慮是:常壓液體罐車罐體必須由設計制造單位根據行業標準法規要求,經過規范的設計、選材、加工、檢查后方能出廠,設計制造時還必須考慮罐體特性與擬運輸的介質(即“適裝介質”)運輸過程中壓力要求、緊急泄放要求、裝卸要求、安全附件需求的匹配,并經過出廠檢驗機構的檢驗確認,以保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危險貨物承運人使用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承運”。“適裝介質”是罐體設計制造的出發點,決定了罐體本體及安全附件配備等決定性安全要素。罐體超過“適裝介質范圍”承運危險貨物,會導致罐體與危險貨物不兼容,可能出現罐體腐蝕、內壓無法泄放、壓力無法調節、裝卸不力、突發狀況無法起到保護作用甚至導致罐體爆裂等危險狀況,嚴重影響運輸安全。超過核定載質量載運危險貨物時,屬于超載運輸,極易發生安全事故。因此,將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3.所屬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按規定采取相關安全防護措施的;

主要考慮是:危險貨物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等危險特性,在運輸過程中,如果發生突發情況安全防護不到位、應急處置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者環境污染,需要相對應防護的措施和物品。《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專用車輛應當配備符合有關國家標準以及與所載運的危險貨物相適應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備”。因此,將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需要強調的是,未按規定采取相關安全防護措施的,重點指以下兩類情形:

1.違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的關閉裝置在運輸過程中未處于關閉狀態的;

2.違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未安裝、懸掛符合《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防護用品、應急救援器材,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4.所屬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在消除危險貨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備危貨車輛維修條件的維修企業進行維修的。

主要考慮是: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通常含有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殘留,對車輛維修等的技術要求遠遠高于一般車輛,需要專門的維修機構對其實施專業維修。《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用于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應當到具備危貨車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在消除危險貨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備危貨車輛維修條件的維修企業進行維修,極易發生爆炸和人員中毒等事故。因此,將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問:設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安全生產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標準的主要考慮是?

答:《標準》第七條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情形,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存在本標準第三條(一)(二)(四)(五)規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未按規定及時組織大客流疏散或列車重大故障清客的;

2.未按規定及時整治橋隧、車站、軌道主體結構重大病害和損傷的;

3.未建立保護區管理制度或執行制度不到位發生險性事件的。

主要考慮是:一方面,上述三類情形引發的后果均較為嚴重。未及時組織大客流疏散或列車重大故障清客容易導致乘客踩踏事故,未按規定及時整治橋隧、車站、軌道主體結構重大病害和損傷容易引發列車脫軌事故,未建立保護區管理制度或執行保護區制度不到位的容易引發保護區結構垮塌事故,以上事故后果都容易導致群死群傷。另一方面,與重大風險范圍保持銜接。《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辦法》《交通運輸部關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產重大風險工作的意見》中,明確了“城市軌道交通大客流踩踏風險”“城市軌道交通載客列車脫軌相撞風險”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結構垮塌風險”三類重大風險,針對重大風險的管控措施落實不到位即為重大隱患。綜上,將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問:設置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標準的主要考慮是?

答:《標準》第八條規定了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情形,明確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未按規定在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駕駛區域安裝安全防護隔離設施的;

主要考慮是:近年來,全國各地發生多起乘客侵擾駕駛員行為造成的不安全事件,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尤其是2018年重慶萬州“10.28”城市公交車墜江事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深刻汲取該事件教訓,交通運輸部部署開展了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駕駛區域安全防護隔離設施安裝工作,并組織制定了《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專用安全設施技術要求》(JT/T 1240—2019),具體規定了城市公共汽電車駕駛區防護隔離設施的技術要求。因此,將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2.新能源城市公共汽電車動力電池超過質保期,未按規定及時更換仍繼續使用的。

主要考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如新能源城市公共汽電車動力電池超過質保期,未按規定及時更換仍繼續使用,已危及運輸安全,容易發生老舊動力電池起火燃燒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因此,將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問:設置出租汽車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標準的主要考慮是?

答:《標準》第九條規定了出租汽車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情形,明確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或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

主要考慮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第十八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駕駛員不一致,可能導致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不符合安全要求。為此,將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2.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網約車平臺公司)未在App顯著位置設置“一鍵報警”,或雖設置“一鍵報警”但無法正常使用的。

主要考慮是:“一鍵報警”功能可確保乘客或者駕駛員在發生人身受到意外傷害等緊急情況下,快速報警處置。《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范》(JT/T 1068-2016)要求,網約車應安裝應急報警裝置,設置一鍵呼叫功能。為此,將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問:設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安全生產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標準的主要考慮是?

答:《標準》第十條規定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情形,明確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在道路上進行培訓時未遵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的;

主要考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道路上進行培訓活動,應當遵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學員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由于絕大部分學員是初次學習駕駛和初次接觸機動車,對車輛相關機件的操控和安全駕駛不是特別熟悉,容易發生誤操作和操作不當情形。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和時間充分考慮了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一般為交通流量較小的路段和時間,有利于更好保障安全。當學員在道路上進行培訓時未遵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時,容易因誤操作或交通環境過于復雜而導致事故的發生。因此,將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2.所屬教練員飲酒、醉酒后從事駕駛培訓教學,或未按規定在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中隨車或現場指導、在道路駕駛培訓中隨車指導的。

主要考慮是: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教練員飲酒、醉酒后,其觀察、判斷和反應等能力都會受到影響,盡管其不直接進行車輛駕駛,但其需要保證學員在駕駛培訓中的安全。教練員酒后或醉酒狀態時,難以判斷和評估學員駕駛過程中出現的風險,以及可能會出現操作不及時的情形,容易導致事故發生。2)《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其備案的教練場地開展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教練場地盡管是相對封閉的,不允許社會通行的教學訓練場所,但教練場地內有來往的教練車,甚至有學員在道路旁邊等候訓練,當教練員未按規定隨車或現場指導時,學員出現駕駛操作錯誤和操作不當時,容易發生事故。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道路駕駛培訓中一般為開放道路,有其他社會車輛參與道路交通,學員駕駛經驗不足,如教練員未隨車指導,學員出現駕駛操作錯誤和操作不當時,容易發生事故。因此,將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問:設置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標準的主要考慮是?

答:《標準》第十一條規定了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情形,明確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條件仍違規承修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

主要考慮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常年裝載運輸危險貨物,車輛維修風險高,需要專業維修企業對其實施維修。《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并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如機動車維修企業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條件,仍違規承修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易因維修企業專業技術條件不足,導致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質量不合格或者發生意外事故。因此,將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2.特種作業人員未按規定持證上崗的。

主要考慮是:機動車維修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動火等特種作業,安全風險相對較高,如作業人員未按規定持證上崗,容易引發事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因此,將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問:設置開展汽車客運站經營的企業安全生產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標準的主要考慮是?

答:《標準》第十二條規定了開展汽車客運站經營的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情形,明確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未按規定執行一類、二類客運班線實名制管理制度的;

主要考慮是:一類、二類道路客運班線實行實名制管理,是落實行業反恐怖防范、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舉措。《反恐怖主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長途客運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此處的長途客運經營者,實踐中主要指一類、二類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者。另外,《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一類、二類客運班線的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單位、配客站點,應當實行實名售票和實名查驗,免票兒童除外”。因此,將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2.允許超載車輛出站的。

主要考慮是:如客車超載運行,不但容易誘發事故,也極易因超載加重事故傷亡。汽車客運站應當把好源頭監督關,確保超載客車不出站。《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嚴禁營運客車超載運行,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允許再搭乘不超過核定載客人數10%的免票兒童”。《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出站檢查應)清點營運客車載客人數,確保營運客車不超載出站。如發現營運客車有超載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因此,將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來源: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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