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超標車輛上路行駛將由公安交管部門實施處罰,處罰方式為“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處罰代碼6063 下月起實施
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向全國下發了《關于增加交通違法行為代碼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13條規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增加了“駕駛排放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代碼。“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通行的”交通違法行為按照原代碼執行。新的交通違法行為代碼自2017年5月1日起啟用。
《通知》明確“駕駛排放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罰代碼為606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13條,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隨著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通知下發,這種矛盾終于被解決了,對排放不合格車輛上路行駛進行處罰將有法可依。相信尾氣檢測造假行為也將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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