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開展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和重點實驗室認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中國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團、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有限公司,各共建高校,部屬各單位:
為貫徹全國交通運輸科技創新暨信息化工作會議精神,實施《交通運輸科技“十三五”發展規劃》,推進交通運輸科技創新體系建設,部決定開展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簡稱“研發中心”)和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簡稱“重點實驗室”)申報認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一)研發中心申報單位須為企業法人。重點實驗室申報單位須為獨立法人,且具有在申報方向開展基礎性、前瞻性研究的明顯優勢。
(二)研發中心認定范圍包含10個研發方向(見附件1),重點實驗室認定范圍包含1個研發方向(見附件2)。申報的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應符合任一研發方向并至少涵蓋該研發方向下前3項重點研發內容中的2項。
(三)申報的研發中心應在本研發方向體現技術先進性,具有較強的研發和產業化能力,近三年內形成的技術咨詢服務及產品產值規模在3000萬元/年以上,今后五年有較好技術研發和產值增長預期。申報的重點實驗室應在本領域有重要影響,有承擔國家、部(省)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學術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國內或行業內領先,近三年內取得過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培養高層次人才的能力。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認定的國家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及部認定的重點實驗室、研發中心資源不得作為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資源重復申報。
(五)申報材料中使用的統計數據時間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申報組織
(一)申報單位為部屬單位的,其主管部門為申報單位本身;申報單位為中央管理的交通運輸企業的,其主管部門為申報單位所屬的企業集團;申報單位為其他類型的,其主管部門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交通運輸廳(局、委)。
(二)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開展申報工作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認。主管部門應根據《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交科技發〔2005〕317號)、《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認定與評估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廳科技字〔2005〕298號)和《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管理辦法(暫行)》(交科技發〔2011〕437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認定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廳科技字〔2011〕179號)的有關規定,切實做好申報組織和申報材料審核確認工作。
(三)為優化資源、提高效率,主管部門原則上每個研發方向只可組織1個申報單位參與申報。
三、有關要求
(一)主管部門應在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中給予明確的政策、資金支持。
(二)請主管部門于2017年7月14日前(以郵戳為準),將審核同意的申報材料一式15份(另附申報材料電子版,光盤刻錄)寄至交通運輸行業重點科研平臺主任聯席會議秘書處,逾期不予受理。
郵寄地址:交通運輸行業重點科研平臺主任聯席會議秘書處(樊東方),北京市朝陽區惠新里240號519室,郵編100029。
聯系人:林小平、付熙 電話:010-65292812、65292859
樊東方 電話:010-58278503 13811797329
附件:1.行業研發中心認定研發方向及重點研發內容
2.行業重點實驗室認定研發方向及重點研發內容
3.行業研發中心申請報告
4.行業重點實驗室認定申請書
5.行業重點實驗室認定指標測評表
交通運輸部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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