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就網約車、汽車分時租賃和共享單車等交通新業態資金和押金管理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新規明確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如果確有必要收取的,新規也設置了收取押金的上限。同時,在預存資金上也設置了限制,如共享單車預存資金不得超過100元。在備受關注的共享單車押金退還問題上,新規明確押金應當日退還給用戶。
意見稿明確,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基于協議,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用戶選擇。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同時,運營企業承擔保障依規存入其專用存款賬戶用戶資金安全的主體責任。銀行承擔保障存入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押金安全的主體責任。運營企業與用戶可通過協議明確用戶資金的孳息歸屬。
至于運營企業可以收取用戶多少押金,意見稿提出,汽車分時租賃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2%;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共享單車)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10%。意見稿要求運營企業應當在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明確押金收取數目和扣除押金條件,在網絡平臺顯著位置明示押金退還方式、程序和周期。
在預存款方面,意見稿明確,運營企業收取的用戶預付資金總規模應當與其服務能力相匹配,嚴禁超出服務能力收取用戶預付資金。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共享單車)單個用戶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100元;其他交通運輸新業態單個用戶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8000元。意見稿還強調,運營企業只能將用戶預付資金用于其主營業務,不得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債券等投資及其他借貸用途等。
此前,ofo退押金難的問題備受關注,對于押金退還的時限,此次意見稿規定,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后,應當于當日(至遲次日)基于原路退還原則退還用戶。用戶原賬戶發生變化的,運營企業需提供用戶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賬戶信息,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認定后再行退還。
如果企業未按上述要求管理用戶的資金,其注冊地相關管理部門將聯合對其開展約談,督促運營企業按照用戶資金管理要求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向社會通報有關情況,并由發展改革部門通過“信用中國”等渠道公示運營企業相關信用信息,向用戶提示風險。對拒不整改的,相關管理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經濟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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