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近日,杭州市經信委、公安局、交通運輸局聯合制定了《杭州市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并將于8月20日起施行,開放路段將于近期向社會公布。
據悉,下一步杭州將成立杭州市自動駕駛測試專家委員會,引入第三方測試管理機構,對測試主體和車輛進行評估審核,發放測試號牌,開放部分路段用于自動駕駛測試,加快推動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和應用。
根據上述細則,測試主體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測試主體包括具有自動駕駛技術及產品研發、生產能力或運營能力的整車企業、改裝車生產企業、互聯網企業、科研院所、高校、交通運輸企業以及其他科技型企業。
對于負責測試并在出現緊急情況時對測試車輛實施應急措施的駕駛人條件,《實施細則》也作了嚴格限定,如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滿分記錄、無飲酒后駕駛或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50小時以上自動駕駛系統操作經驗等。
測試車輛要具備人工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在道路測試過程中,測試駕駛人應始終處于測試車輛駕駛位,始終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當測試駕駛人發現車輛處于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或系統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時,應及時接管車輛。
《實施細則》規定,在測試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測試駕駛人進行處理。這意味著,智能網聯汽車交通違法和事故責任認定主體是“人”,而非“車”。
原文如下:
杭州市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進人工智能技術在車輛自動駕駛領域的發展和應用,提高智慧交通水平,推進城市“數據大腦”建設,規范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管理工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印發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注冊的,進行自動駕駛相關科研、 定型試驗,需在本市公共道路開展自動駕駛道路科研及測試工作的獨立法人單位(以下簡稱“測試主體”)均應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職責
第三條 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共同成立杭州市自動駕駛測試管理聯席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聯席工作小組”)。聯席工作小組作為杭州市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本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具體實施工作,通過小組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確認測試主體申請,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四條 由聯席工作小組組織由交通、通信、汽車、電子、計算機、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自動駕駛測試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測試主體所提出的申請進行論證評估,出具專家意見。
第五條 由聯席工作小組授權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授權機構”),負責自動駕駛車輛測試的全過程監管,包括自動駕駛車輛測試的申請受理、組織專家論證評估、測試跟蹤、數據采集、日常監管等工作。
第三章 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及測試車輛
第六條 測試主體是指提出在公共道路進行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申請、按照法律法規要求組織測試及承擔測試責任的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具備汽車及零部件制造、技術研發或試驗檢測等自動駕駛技術相關業務能力,包括具有自動駕駛技術及產品研發、生產能力或運營能力的整車企業、改裝車生產企業、互聯網企業、科研院所、高校、交通運輸企業以及其他科技型企業;
(三)對智能網聯車輛測試時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
(四)具有智能網聯車輛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評價規程;
(五)具備對測試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
(六)具備對測試車輛事件進行記錄、分析和重現的能力;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測試駕駛人是指經測試主體授權,負責測試并在出現緊急情況時對測試車輛實施應急措施的駕駛人,包括低速電動自動駕駛車輛的現場以及遠程操作員。測試駕駛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測試主體或與測試主體存在測試駕駛服務相關合作的企業簽訂有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滿分記錄;
(四)最近1年內無超速50%以上、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無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記錄;
(六)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七)經測試主體自動駕駛培訓,熟悉自動駕駛測試規程,掌握自動駕駛測試操作方法,具有50小時以上自動駕駛系統操作經驗,其中40小時以上的相應申請測試項目駕駛經驗,具備緊急狀態下應急處置能力,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測試車輛是指申請用于道路測試的智能網聯車輛,包括乘用車、商用車,以及在特定場景下行駛的低速車輛(如低速無人物流車、低速電動環衛車或其他低速車輛等)。測試車輛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滿足對應車輛類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強制性檢驗項目要求;對因實現自動駕駛功能而無法滿足強制性檢驗要求的個別項目,測試主體需證明其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
(二)具備人工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且能夠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并有相應的提示,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將車輛即時轉換為人工操作模式。
(三)具備車輛狀態記錄、存儲及在線監控功能,能實時回傳下列第1、2、3項信息,并自動記錄和存儲下列各項信息在車輛事故或失效狀況發生前至少90秒的數據,數據存儲時間不少于3年:
1.車輛控制模式;
2.車輛位置;
3.車輛速度、加速度等運動狀態;
4.環境感知與響應狀態;
5.車輛燈光、信號實時狀態;
6.車輛外部360度視頻監控情況;
7.反映測試駕駛人和人機交互狀態的車內視頻及語音監控情況,或者反映現場或遠程操作員的人機交互狀態的視頻監控情況;
8.車輛接收的遠程控制指令(如有);
9.車輛故障情況(如有)。
(四)測試車輛應在封閉道路、場地等特定區域進行規定場景的實車測試,符合測試主體的測試評價規程,具備進行道路測試的條件。
(五)測試車輛自動駕駛功能應由杭州市授權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驗證,檢測驗證項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的項目。
(六)測試車輛應該加裝相關智能網聯模塊,確保車輛能夠與交通設施如交通燈等以及其他車輛的正常通信。
第四章 測試申請及審核
第九條 聯席工作小組在杭州市內道路選擇若干典型路段用于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并向社會公布。
聯席工作小組組織相關測試主體、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機構開展車路協同智能網聯等方面的研究,制定相關車路協同標準,并對測試道路加裝車路協同的智能網聯設備,進行智能網聯改造。
市交通運輸局、市城管委根據相應的職責,對測試道路安裝統一、規范、醒目的標志標識。
第十條 測試主體應按照相關規定,向聯席工作小組提交測試申請,申請材料應至少包括:
(一)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和測試車輛的基本情況;
(二)屬國產機動車的,應當提供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但未進入公告車型的應當提供出廠合格證明和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實驗室出具的相應車型強制性檢驗報告;屬進口機動車的,應當提供進口機動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隨車檢驗單和貨物進口證明書;對于特定場景下行駛的低速車輛測試只需要提供第三方檢測證明或檢測報告;
(三)自動駕駛功能說明及其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的證明;
(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低速車輛除外;
(五)測試主體在封閉道路、場地等特定區域進行實車測試的證明材料;
(六)獲得杭州市授權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自動駕駛功能委托檢驗報告;
(七)測試方案,包括測試路段、測試時間、測試項目、測試規程、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
(八)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憑證,以及每車不低于五百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不少于五百萬元人民幣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或者同等保障的商業險、財產險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 聯席工作小組委托第三方監管機構負責組織受理、審核測試申請。第三方監管機構對自動駕駛車輛出具測試情況報告,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審核評估,并出具專家意見。聯席工作小組根據專家意見對為審核通過的測試車輛逐一出具車輛自動駕駛道路測試通知書(見附件2),定期向杭州市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測試通知書應當注明測試主體、車輛識別代號、測試駕駛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測試時間、測試路段等信息。其中,測試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
第十三條 如需變更測試通知書基本信息的,由測試主體提交變更說明及相應證明材料,聯席工作小組審核通過后出具變更后的測試通知書。
第十四條 測試主體憑測試通知書及《機動車登記規定》所要求的證明、憑證,向杭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申領試驗用機動車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十五條 臨時行駛車號牌規定的行駛區域應當根據測試通知書載明的測試路段合理限定,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不應當超過測試通知書載明的測試時間。
第十六條 已申領其他省、市核發的測試通知書、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測試車輛,在杭州市規定道路測試時,需按杭州市的相關規定要求,重新申領。已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測試車輛,如需在其他省、市進行測試,測試主體應按相應省、市的規定要求執行。
第五章 測試管理
第十七條 測試車輛應當遵守臨時行駛車號牌管理相關規定。未取得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上路行駛。
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均應遵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依據測試通知書載明的測試時間、測試路段和測試項目開展測試工作,并隨車攜帶測試通知書、測試方案備查。
第十八條 測試車輛車身應以統一、醒目的顏色標示“自動駕駛測試”字樣,提醒周邊車輛注意。
第十九條 測試駕駛人應始終處于測試車輛的駕駛座位上、始終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隨時準備接管車輛。
當測試駕駛人發現車輛處于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或系統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時,應及時接管車輛。
第二十條 測試過程中,測試車輛不得搭載與測試無關的人員或貨物。
第二十一條 測試過程中,除測試通知書載明的測試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動駕駛模式行駛;測試車輛從停放點到測試路段的轉場,應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駛。
第二十二條 為保證測試安全,測試駕駛員每工作2小時應當休息0.5小時,且每人每天累計進行測試工作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第二十三條 測試主體應每6個月向聯席工作小組提交階段性測試報告,并在測試結束后1個月內提交測試總結報告。
第二十四條 聯席工作小組于每年6月、12月向杭州市政府和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報告轄區內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情況。
第二十五條 測試車輛在測試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聯席工作小組應當撤銷測試通知書:
(一)聯席工作小組認為測試活動具有重大安全風險的;
(二)測試車輛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可以處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拘留處罰等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車輛毀損等嚴重情形,測試車輛方負主要以上責任的。
聯席工作小組撤銷測試通知書時應當一并收回臨時行駛車號牌,并轉交給市公安交管部門;未收回的,書面告知市公安交管部門公告牌證作廢。
第六章 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在測試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測試駕駛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在測試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認定當事人的責任,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測試車輛在道路測試期間發生事故時,當事人應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車輛損毀的,測試主體應在12小時內將事故情況上報聯席工作小組;聯席工作小組應在1個工作日內上報杭州市政府。
第二十九條 測試主體應在事故責任認定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將事故原因、責任認定結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上報聯席工作小組;聯席工作小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杭州市政府和相關省級主管部門。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所稱智能網聯車輛是指搭載先進的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并融合現代通信與網絡技術,實現車與X(人、車、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換、共享,具備復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可實現安全、高效、舒適、節能行駛,并最終可實現替代人來操作的新一代汽車及專用車輛。
智能網聯車輛自動駕駛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有條件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完成所有駕駛操作,根據系統請求,駕駛人需要提供適當的干預;高度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完成所有駕駛操作,特定環境下系統會向駕駛人提出響應請求,駕駛人可以對系統請求不進行響應;完全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可以完成駕駛人能夠完成的所有道路環境下的操作,不需要駕駛人介入。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本文件從2018年5月21日至5月29日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可直接通過本網站反饋。聯系人:車海翔,聯系電話:85257133,傳真:85257030,通訊地址:杭州市江干區解放東路18號市民中心A座171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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